【导语】:2021年7月15日起,汕尾市施行《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用的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
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申领电子行驶证的,电子行驶证与纸质行驶证具有同等效力。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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