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明确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流程,《规程》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一)申报
每月10日前,定点医药机构根据上月发生的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接口规范进行对账及结算清单上传。就医市经办机构根据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后的医疗费用进行申报,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填报《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时进行对账确认的,则该医药机构当月费用的结算自动顺延至下一周期。
(二)受理、审核和结算
每月20日前,就医市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分别生成《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说明》《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支付表》《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支付汇总表》《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拨付计划表》,并送参保市经办机构确认。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下载《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说明》《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支付表》用于院内账务核对。如医药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就医市经办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就医市经办机构于下一结算周期中统一补拨或补扣。
(三)医疗费用月结算拨付
每月底前,省医保中心根据就医市经办机构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生成的《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拨付计划表》,按照与开户银行约定的支付表格将电子支付指令传送给开户银行,并委托开户银行将医疗费用资金统一拨付给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同时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广东省医疗保险跨市就医结算专户划拨凭证》、《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险种分类表》电子信息反馈给参保市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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